Article 61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适合学习和生活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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