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盲、聋、哑、智障以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其康复、学习、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未成年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和专业要求的残疾未成年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盲、聋、哑、智障及其他残疾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残疾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机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迫害残疾未成年人,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歧视或者损害其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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