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关和组织应当于会议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半年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于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