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2 学生Article 12In force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