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Article 30In force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