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其聘任、解聘、管理等,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卫生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