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级管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起草、制定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及本条例的宣传教育,指导并监督有害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本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卫生监测进行技术指导;

(四)对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的报告实施监督和技术指导;

(五)对职业病事故进行卫生学调查,参与事故的处理;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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