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用于该活动的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
(三)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者散发宗教宣传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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