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0
- In force from
- July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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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Chapter 2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判处刑罚正在执行的人。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等宣传内容;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五)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时间、集合和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六)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及通讯地址;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口头、信件、电报等方式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立即就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于三日内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主管机关。
(一)申请在交通拥挤路段或主要路段的交通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三)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同一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有重要外事活动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设使交通受到限制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前款所称的居住地是指常住户口或领取暂住户口证的暂住户口的所在市、县。
Chapter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三)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设置临时警戒线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一)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二)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一般不少于参加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带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标志;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超出许可事项和违法的行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或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全过程负责。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参加人员可以自愿退出,任何人不得阻拦。
(一)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5附则
外国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