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加大对林业的投入。

自治县的县、乡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列入预算,其投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级农业生产投入的5%。

自治县设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设专户存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乙种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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