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09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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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articles
(2000年1月1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5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领导,在本乡境内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国有林场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场的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
自治县的县、乡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列入预算,其投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级农业生产投入的5%。
自治县设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设专户存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专款专用。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乙种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林业。
自治县实行退耕还林(草)。自行退耕还林的,林(草)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自治县境内凡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年义务植树5至10株。
制度。
乡(镇)应有林业育苗基地,其面积不少于总耕地面积的0.5%,确保造林所需苗木。国有林场应建立良种基地,发展优良品种。
自治县对全县林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的,重新换发林权证。
在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未明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和出售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发包林地。
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合同期内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
禁止毁林开垦,禁止在林地内采砂、采石、采土、埋坟,禁止在宜林地、林间空地上开荒种地。
禁止在退耕还林地上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滥采、乱挖。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戒严期冬季为1月1日至3月1日,春季为4月1日至5月1日。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林区内生产性用火实行许可证制度,由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迹地应在两年内更新。
(一)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内的,幼树20株以内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林木或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幼树2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林木或违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内,幼树50株以内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幼树5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不补种树木的,交纳补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补植。
(三)有组织盗伐、滥伐林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责任人,按第(一)(二)项处罚外,加罚违法所得总额30%的罚款。
(四)毁林开垦及有其他毁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还林,赔偿实际损失,处以毁坏林木5倍的罚款。在宜林地、林间空地开荒的,按当地承包地最低价格的2倍罚款。
(五)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
(六)在封山禁牧区内放牧、砍柴,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其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在林地内(包括有林地和无林地)放牧的,每只羊罚款10元,每头牛、骡、马、驴罚款50元。采砂、采土每立方米罚款100元,未经批准修枝打杈的,每五十公斤罚款50元。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个人罚款200元至300元;单位罚款1000元至20000元;发生火警,造成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并处按烧死树木的实际价值3倍罚款。
(九)采伐迹地二年内不更新的,除责令更新外,处迹地更新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十)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分别按盗伐、滥伐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