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五)、(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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