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船厂、港池、码头、排水口、水上贮物场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航道淤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疏浚、清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