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2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