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