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3 文化教育权益Article 15Amended学校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授予学位、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招生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学校应当针对女性的特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