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二)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绩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绩突出的;

(四)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

(七)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

(八)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