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地名的命名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申报:

(一)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文化体育场所等名称,由专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名称,由投资单位申报;

(三)村镇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四)道路、桥梁、地下铁路(站、线)名称,由市政主管部门申报;

(五)河流、湖泊、水库、洼淀等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六)河流上的码头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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