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新建、扩建、改建居民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所在区、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手续。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办理地名命名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筑位置示意图;

(五)地名反映特殊功能词语的证明文件;

(六)大型建筑物的建筑景观图。

地名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材料齐全的地名命名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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