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参加公共食(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自行清洗或重复使用已使用过的公共食(饮)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次性公共食(饮)具生产、经营和公共食(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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