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17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7
- Articles
- 44 articles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绿化
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29日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城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镇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林业、住建、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权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四)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
(一)县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二)生产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绿化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三)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价报告。
Chapter 3养护和管理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镇绿地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单株胸径不足5厘米或者同地点一次性不足10株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株胸径在5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或者同地点一次性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以上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树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倾倒的树木危及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管线、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主管单位、所有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堆物,焚烧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其他破坏城镇绿地行为。
(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二)采摘花果、攀折树枝;
(三)在树木上刻字、钉钉和拴系其他物品;
(四)其他损坏绿化树木行为。
Chapter 4监督检查
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绿化信息管理数据系统,加强城镇绿化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
服务指导、知识普及,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经批准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二)城镇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对城镇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的信用状况;
(五)相关费用依据、标准;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本条例有关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城
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镇绿化管理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Chapter 6附则
范围的控制线。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
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
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