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花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
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
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