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和标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星级宾馆、度假村、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四)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