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小餐饮经营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所列食品的;

(三)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四)食品摊贩经营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食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