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Amended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