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应当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

(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三)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