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点:

(一)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三)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五)污水灌溉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