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擅自拆除、停用和侵占、迁移、改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