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