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且尚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镇街、村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的意见,并组织勘验和专家论证,确有保护价值的,分别启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或者历史建筑申报认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镇街、村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保护对象经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