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潮州古城区;
(二)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
(三)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
(四)历史建筑。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载明名称、所在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可以建立本级保护名录及管理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