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或因法定事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库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