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在服务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更换要求,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