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收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的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