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7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62 articles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管理体制
Chapter 3规划与分区
Chapter 4资源保护
Chapter 5服务与监管
Chapter 6社会参与
Chapter 7法律责任
Chapter 8附则
Chapter 1总则
神农架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由神农架的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需要,划定毗邻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的协同保护。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国家公园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Chapter 2管理体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范围内履行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林区人民政府涉及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生态管护。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协助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Chapter 3规划与分区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再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严格保护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最完整、核心资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封禁和自然恢复的方式保护,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人进入。
生态保育区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态系统以及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修复的区域,采取必要的生物措施予以保护。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游憩、展示、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允许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性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界碑、界桩。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有关机关许可前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穿越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通讯、电网等建设项目确需穿越生态保育区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并科学设计、合理施工,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现有建设项目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
Chapter 4资源保护
(一)自然资源,包括地质地貌奇观、北亚热带原始森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泥炭藓湿地生态系统、北亚热带古老孓遗、以金丝猴和冷杉、珙桐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等核心资源;
(二)人文资源,包括神农炎帝文化、川鄂古盐道、南方哺乳动物群化石、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话史诗等;
(三)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代理行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规定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规范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植物检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或者生物灾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制,构建绿色生态廊道,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
保护大九湖湿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多样性,恢复大九湖泥炭藓沼泽、植被和水系生态系统,保障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的生态功能。
(一)狩猎、捕捞、开垦、烧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捡拾鸟卵;
(二)违反规定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石、挖沙、取土、取水;
(三)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损毁、擅自挖掘地质遗迹,擅自采集化石、矿石标本;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等药剂);
(六)引进或者投放外来物种;
(七)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内,禁止进行养殖、种植、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应当有序退出。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退出办法,明确退出时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
(一)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二)生态保育区内,允许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建设生产经营设施;
(三)游憩展示区内,经批准允许建设必要的餐饮、游憩、住宿等基础设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开展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四)传统利用区内禁止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施或者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严格保护区的;
(二)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
(三)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活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科学研究、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一)依法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限期关闭、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依法征收的;
(四)生态移民搬迁;
(五)开展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
(六)农业清洁生产的;
(七)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的;
(八)野生动物致害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补偿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技术、实物、就业岗位等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综合补偿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生态保护补偿和效益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支持其依法参与特许经营和其他经营活动,保障、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研究合作机制,推动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交流合作,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
鼓励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研究、建立国家公园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国家公园保护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Chapter 5服务与监管
公益性项目一般不纳入特许经营范围,不得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特许经营的目录、期限、费用、监督管理等。
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特许经营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监测结果,合理确定访客容量,实行限额管理、提前预约和定期休园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访客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等信息。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
Chapter 6社会参与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神农架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旅游线路等信息服务。
鼓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神农架国家公园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建立社区共管共建机制,通过联户参与、签订管护协议等形式,协助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提供国家公园服务就业岗位、委托管理、产业转移、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等形式支持社区发展。
生态管护员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日常巡护和保护,报告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监督各项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支持设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等。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公园的资源保护、解说教育、科普宣传等志愿服务工作。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利益群体、媒体参与的国家公园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和举报制度;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变更、调整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
(二)违反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水电以及其他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监督神农架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
(一)在严格保护区违规建设设施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生态保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游憩展示区进行大规模开发或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传统利用区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进入严格保护区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