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严格保护区违规建设设施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生态保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游憩展示区进行大规模开发或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传统利用区从事对自然生态系统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