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农村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抢险:

(一)出现局部坍塌的;

(二)随时有坍塌危险的;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

(四)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