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7 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特别规定Article 54In force农村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抢险:(一)出现局部坍塌的;(二)随时有坍塌危险的;(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四)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