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农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的农村房屋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