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