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及其他符合法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并退还财物。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