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涉案物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