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公益活动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并清理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