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促进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四)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七)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
(八)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