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

(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

(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