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5, 2017
- In force from
- June 5, 2017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确定和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
(四)发展民族经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六)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藏族文化事业发展;
(七)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维护资源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八)加强和改进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一)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促进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四)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引导宗教界人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七)组织协调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责任制;
(八)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一)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情绪,挑拨民族关系,组织和策划群体性事件;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组织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三)妨碍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实施,干扰司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民族团结进步;
(四)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和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演唱会等平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与仇恨;
(五)制售、传播、窝藏含有煽动民族分裂,蓄意制造事端的书刊、视频或音像制品;
(六)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的称谓与标识。
(一)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进步;
(二)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公民的生活秩序;
(三)蓄意挑起和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一)不按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
(三)不履行职责,损害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对社会各界人士针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不予重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