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