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禁止在农村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远镇、村,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