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Repealed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除经掉头专用车道外,在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进入路口掉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未立即驶离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