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汽车不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夜间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除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外,在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使用远光灯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在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