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35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0月13日芜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道路、管网、绿化及其他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视为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Chapter 2建筑垃圾排放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节材的技术工艺。
鼓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居民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村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自建、装修、修缮或者拆除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地点的,居民或者村民应当在该地点临时堆放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Chapter 3建筑垃圾运输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并尽可能避开医院、学校和住宅区。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运输建筑垃圾;
(二)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建筑垃圾消纳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二)擅自闲置、关闭或者拆除消纳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建筑垃圾利用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采用再生产品。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再生产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产品。
Chapter 6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提供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信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建筑垃圾智慧管理平台利用建筑垃圾。
Chapter 7法律责任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闲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